破產的誤解

很多人也認為破產就是絕路,會變得一無所有。但對於某些債務人來說,其實破產最大的好處是在四年後便可申請解封破產令,所有債務將會一筆勾銷,無須再為債務問題而擔憂,是一個重新開始的好機會。可是有很多人也疑惑,是否申請破產後所有財務資產,包括保險和強積金均會被全盤沒收?其實不是!在既定的規定及豁免下,破產人認可有限度地持有保險和強積金。 只要遵守特定的規條,保險和強積金仍然受到保障。以下我們將深入講述一下破產後保險及強積金的處理方式,讓大家清楚了解更多。

破產後保險的處理方法

1. 購買新保單

破產後,破產人的一切日常消費活動將受到破產管理處的嚴格規管。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一切非必要的開支,例如購買奢侈品、投資買樓、乘坐的士等,均會被禁止。保險屬於非必要開支,因此破產後基本上無法購買新保單。

2. 破產前已簽定的儲蓄人壽保險

含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如儲蓄終身人壽)將會立即被終止,保單的現金價值和紅利會用來償還債務。

3. 破產前已簽訂的無儲蓄成分人壽保險

無儲蓄成分的保單(如定期人壽保險)由於不涉及現金價值或紅利,故不會被要求終止。但破產人不得再進行供款,需由親友代供保費,否則保單會有中斷的風險。

4. 破產前已簽訂的醫療保單

如果破產人持有的是純醫療保險,不涉及任何儲蓄成分,則可繼續持有,但必需由親友代為供款。

5. 破產人為配偶/子女(受益人)所購買的保單

只要遵守《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若破產人士為受保人,受益人是其配偶或子女,則可獲得豁免。保單中的現金價值或紅利不會被當作破產人的個人資產,但需由第三方代交保費。

^ 總括而言,所有保單破產後仍繼續持有,但必須由第三方繳交保費。

破產後強積金的處理方法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帳戶內的累計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破產人仍可保留強積金內所有的供款作退休之用。只是在破產期間,破產人不能再繳納強積金供款。

需要留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強積金的累算權益有可能用作債還之用。

  1. 若破產人士於破產令期間年滿65歲,破產管理處可能要求其提取累算權益以償還債務。
  2. 若破產人在未解除破產前獲得強積金,受託人有權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債務。

*具體狀況亦需按照破產人的個別狀況來作考量。

若然破產人於破產後想領取強積金是許可的,只要破產人年滿65歲或決定永久離開香港均可申請領取強積金。但溫馨提醒,領取強積金後亦緊記必須好好為強積金進行適當的理財以便建立良好的財政狀態。

案例分析

陳先生 62歲 患上末期癌症

陳先生現在病危,昂貴的醫療費用加上財務管理不善,正面臨破產。他擔心若申請破產,保險賠償金會被用來償還債務。透過我們專業團隊的協助,陳先生了解保險賠償金不會用作抵債,若他不幸離世,賠償金將全數留給其妻子,這讓他鬆了一口氣。

破產並不是絕路,積極面對財務問題才可帶來機會,令生活重回正軌。我們專業團隊過去曾協助無數破產人士渡過財務困境。若您也為破產或破產後對強積金、保險的影響有困擾,歡迎隨時聯絡我們。我們的經驗和專業分析必定能為您提供適切而有效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