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一項正式的法律程序,指債務人因無力清償債項,而在無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採取的解決方案。破產可分為兩大類,即主動破產和被動破產。主動破產是指債務人因無力償還款項,主動向法庭提出破產申請。被動破產則是指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持續欠債,並提出破產申請。破產決策非常嚴肅,必須經過謹慎考慮,全面了解相關資訊後才能執行。本次我們彙整了破產程序的各項正式詳細資料,包括申請條件、程序、費用、優點、缺點等,旨在讓各位能夠正確、全面地瞭解破產相關資訊。
申請破產條件
任何人也可申請破產。只要無法償還欠款,就可向法庭申請,法庭會依法頒布破產令。
*需要注要的是,如個案涉及詐騙成分或屬轉移資產,一經定罪申請人有機會被刑事起訴。
申請破產程序及費用
- 第一步 – 提交申請表格和費用
請將填妥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和*港幣8,000元費用,提交至破產管理署。
*港幣8,000元需一次性繳付給破產管理署署長,用於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可能產生的各項費用和支出。
- 第二步 – 見證和宣誓
提交表格和費用後,申請人需要進行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見證和宣誓手續。
- 第三步 – 前往高等法院確定聆訊日期和提交文件
申請人必須親自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支付港幣1,045元的法庭費用,然後確定聆訊日期並提交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第四步 – 提交文件副本
在向高等法院提交文件後,申請人應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 根據破產條例,未能支付上述費用的人並未享有豁免權,因此所有申請人必須支付所有破產呈請書的費用,包括向破產管理署支付的港幣8,000元費用和向高等法院支付的港幣1,045元法庭費用。
申請破產的優點
破產能解決欠下巨額債務對個人和家庭帶來的精神壓力與困擾,從而重拾新生。破產有以下好處:
1.無需再為巨額債務憂心煩躁。申請破產能緩解債務負擔,甚至完全擺脫部分債務。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所有收債行動立即停止,解除無法還款帶來的精神煎熬。
2.中止所有收債行動,生活重回正軌。破產成功後,受益人無需再為債務擔心,免受法律追討,生活得以重新開始。然而,部分債務如稅務債務仍需償還。
3.重新啟航人生。破產能幫助重建信用紀錄和財政狀況,儘管短期會影響信用評級,但破產程序完成後能開始重建良好的財政狀況。
4.靠收入維持生活。破產受託人會根據破產人士生活需要批准每月生活費,滿足衣食住行需要。收入先扣除生活費,餘額才用於還債。
5.債務一筆勾銷。 四年後重新獲得新生,所有信用卡款項和私人貸款等債務不需再償還。
6.無需繼續供樓貸款。負資產樓房移交銀行出售,毋須再供款。
壓力減輕。面對嚴重的財務困擾和巨額債務,人們可能感到極度疲憊及壓力。申請破產有助減輕這種壓力,讓人能集中精力重建財務狀況和人生。
申請破產的缺點
雖則破產能解決巨債帶來的精神壓力,可是破產將會對破產人士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以及導致信貸能力構成永久的影響。以下將列出各項破產帶來的壞處:
- 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破產人士不能乘坐士或申請貸款,也不能投資房產、購買基金、支付保險供款(包括破產前已簽訂的定期壽險或儲蓄保險)。
- 破產人士的公積金有可能用於清還欠款。
- 生活必須儉樸,不能購買奢侈品如豪華家具、名牌服飾等。
- 若有古董家具,必須變賣還債。
- 破產人士可自由旅行,但不能自費,即便由他人支付。
- 每次出入境均要事先通知破產管理署,明確行蹤和住處,在指定期間內返回香港。
- 破產人士不能自行經商,也須向僱主透露破產情況。破產期間不得擔任有限公司管理層或董事。
- 涉及專業牌照行業如會計、律師、證券、金融等,破產後一般不能再執業。
- 信用報告將記載與破產有關的紀錄。
- 破產管理署若對破產人士存在懷疑,有權要求工作人員到破產人士的住所進行檢查。
面對財政困難,除了破產,還有其他選擇嗎?
破產雖有好處,但亦存在缺點。因此建議申請人在決定前仔細考慮,衡量自身財政狀況和還清能力,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案。實際上,「個人自願安排」和「債務重組」是破產條例內其他解決財務困局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這些方法對你和債權人來說可能更有利。若對財務困難感到茫然,也想了解哪個方法最適合自己,歡迎隨時與我們諮詢。我們會盡力為您提供最合適的解決方案。